张弛 | 从氏族到家族——中国史前基层社会的演替
张弛(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 教授)
古典社会进化论对史前社会组织的推定,大多依据社会民族学资料,即便是后来的新社会进化论,也缺乏充分的考古学证据,更少涉及来自古老东方也就是中国的史前考古资料。但受社会进化论的影响,国内先秦史学界大多认为,中国史前社会转变的节点是夏代的出现,夏王朝是在此前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在古典进化论中,部落联盟是由氏族-部落联合而成的,其基层社会乃是氏族公社,这种部落联盟是否可以直接转化为王朝国家,早期国家的基层社会是否还是氏族公社,这种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其实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以中国目前的史前考古资料来看,旧石器时代狩猎采集人群游动性强,尚无可资研究的资料与途径;新石器时代定居社群则留下大量相关证迹,虽然尚未积累到解决全部问题的程度,但可以借此粗略地探讨一下当时的基层社会。本文拟以考古学资料揭示中国新石器时代基层社会组织的规模(人口)、结构及其演进情况。
基层社会通常与最小社会单元(最小社会单位,也称社会细胞)密切相关。最小社会单元是由血缘和姻缘关系维系的最基本的独立经济体。例如,当今社会最小的社会细胞就是家庭,又分核心家庭和扩大家庭两种。只是在社会网络中,最小社会单元一旦小到家庭这种规模,往往不一定能够单独建立自己的聚落,通常还要考虑经济以外的社会情况,如冲突和防卫,而不得不与其他社群联合起来。由此,本文所谓的基层社会,是指那些既可以独立成为聚落又可以以它为单元联合成更大社会群体的最小社会单位。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中,通过聚落和墓地研究社会组织的案例非常多,其中就包括对最小社会单元的研究,但所得结论差别很大,同一时期同一批社群就有氏族、家族、扩大家庭甚至核心家庭多种解释,以致无从分辨当时的最小社会单元以及基层社会。不同的认识有的来自不够完整的考古资料,更多的则是出自对资料判断的偏差。
本文认为,最小社会单元应当对应于聚落景观和规划中可以辨别出来的独立居住单元,在墓地中则要有单独的茔地或茔区,否则无从辨认。不过,由于墓地和居住区中的人群并不完全对等,墓地不一定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全部人员,一般只能用作辅证。因此,本文将以聚落中有独立居住空间的居住单元来定位社会最小单位,这类居住单元通常还会配套仪式建筑(或仪式空间)、经济建筑和墓地。依照这一标准,在目前的考古资料中,中国新石器时代能够分辨出来的最小社会单元有两种:一是人口较多、可达百人上下的社会共同体,通常称为氏族公社;二是人口较少的扩大家庭以及以扩大家庭为主干的家族或家族公社。在分辨最小社会单元的基础上,本文就可以依照最小社会单元是否能够独立成聚(落),来判断当时基层社会的情况了。
一 氏族公社
在聚落中辨识有独立空间的居住单元,意味着需要有完整揭露或局部完整揭露的聚落布局资料。中国史前考古中,关于氏族公社的完整资料有三批,一是燕辽地区的兴隆洼文化(距今8000~7000年)聚落,二是渭河流域仰韶文化早期(距今7000~5600年)聚落,三是豫西南仰韶文化中期至晚期前段(距今5600~4900年)排房。这三批资料年代不同,所处地域不同,聚落样式也有所不同,但所见社会组织并无不同。
年代最早的是兴隆洼文化的一批聚落,完整或基本完整揭露的遗址就有敖汉旗兴隆洼、林西白音长汗、阜新查海、克什克腾旗南台子等多处,另有未完整发掘也能看出房屋数量的敖汉旗小河西等多处。兴隆洼文化聚落的位置均选择河流阶地之上的朝阳缓坡,聚落中的房屋为方形半地穴式,不少聚落有环壕,环壕内房屋成排布局,房门一律朝向坡下,聚落的墓地位于后面坡上或山顶。这样的聚落选址和布局一直沿用到当地的赵宝沟文化和红山文化时期。
其中,规模较小的为小河西、南台子和白音长汗A、B两区。小河西遗址虽未完整发掘,但地表明显见有26个“黑土圈”,每个“黑土圈”发掘后就是一座半地穴式房屋,说明这个聚落是由26座房屋组成的。南台子遗址共清理半地穴房址33座,这些房屋有的有打破关系,有的挨得太近,有的门向还略有不同,显然并不都是同一时期的。门向完全一致的房屋分为前、中、后三排,各有房屋11、5、9座,共计25座。白音长汗有南北相邻、间距仅7.75米的两个环壕居住址(分别称为B区、A区),占地面积均为1万平方米左右,两个环壕内各清理半地穴房屋25和29座,各分为三或四排,可见都是一次性规划的。A区有2座房屋不在成排的位置上,规划时盖好的房屋只有27座。B区也有4座房屋不在成排的位置上,不过聚落的东南部被冲毁,应当破坏了几座房屋,算下来规划建成的房屋也就在26座上下。
南台子房屋除F4以外,面积均为二三十平方米,只有后排居中的F4特别大,有81.6平方米,这样的房屋仅此一座。白音长汗房屋面积稍大,大多四五十平方米,但A、B两聚落中间一排的正中位置各有一座特别大的房屋,面积上百平方米,这两座房屋的灶也特别大,边长有一米多。查海和兴隆洼在聚落居中的位置也有这样的“大房子”。不论是否有环壕,这些房屋在聚落中都成排布局,一般分为前、中、后三排。如果在圆形环壕内修建20余座朝向坡下的半地穴房屋,这种布局几乎是唯一性的,加上中心位置上的“大房子”只有一座,可见每一排房屋并不是独立居住单元。综上可知,兴隆洼文化时期一个规模最小的聚落大致有房屋25~27座,一般布局为三排,居中部位建有一座大型房屋,这应当是当时聚落规划的模板,也是当时一个最小的居住单元。
这些聚落中普通的居住用房在中心位置设有一个火塘(灶),白音长汗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居住面经过装修,在以灶为中心的四周乃至靠后的一片方形区域抹黄泥,抹泥面与生土原面交界的部位特意修一圈矮土棱以示区隔,四周则保留生土原面,这片区域发掘报告称为“中心居住面”。房屋内部的活动空间由此分为四个部分,其中进门后的一片生土居住面是“门厅”;灶周围特意装修的“中心居住面”是能够站立活动的空间,这个位置晚上光线最好,如果有天窗的话,白天光线也最好,保留有器物的房屋中,器物也大多在“中心居住面”上,既有陶器也有石器和蚌器;“中心居住面”左右两边无法站立,大多空白无物,应该是睡卧空间,有的房屋在这个位置预留有宽1.1、高0.05~0.1米的生土台(土床),有的房屋在屋内四角设置了窖穴或放置了器物,可知供睡卧的部位大致在两侧居中或再加上靠前的部位,这个位置睡满人的话,大致有四五人。敖汉旗兴隆沟第一地点的兴隆洼文化房屋F22,由于特殊原因塌毁,在房间内进门左侧靠里部位睡卧之处,发现一对侧卧成年男女,旁边和脚下还有2个儿童,是一家4口人的例证。以一间房屋居住4人计算,则白音长汗一个环壕内的人口在百人上下。而居中的“大房子”应当是整个聚落的公共用房。
白音长汗房屋有不少中心灶后部也经过抹泥装修,通常在这里放置所谓“石臼”、石板并修建“泥圈”,可知这里是从事某种特殊活动的固定位置。房内灶后的位置在中国古代称为“中霤”,具有仪式空间的意义。白音长汗A聚落中心“大房子”旁边的AF19,灶后方插立有1尊石雕人像,至少可以证明这座房屋灶后的一片地方是个仪式空间。同时期翁牛特旗南湾子北遗址发现了数座兴隆洼文化时期房屋,其中F2灶后有并立的2尊人像,简要的报道特意说明“初步判断为一男一女,女性石像的眼部、嘴部放有蚌壳做成的眼睛及牙齿”。此外,林西西门外遗址也采集到2尊人像,形象不同于白音长汗和南湾子北。这类人像每个聚落中都有,从兴隆洼文化直至红山文化时期,这类人像始终存在,是每个聚落各自供奉的祖先神。祖先神像在整个聚落搬迁至他处之后仍被遗留在当地,继续看护原来的住地。
在白音长汗两个聚落的背后山顶各有一处墓地,各清理墓葬7座。南台子的墓地在遗址东面,清理墓葬13座。可见每个聚落均有自己独立的茔地。这些墓葬多为积石冢,墓穴长度大多不超过2米,有的用石板垒砌成椁,墓主葬式有单人仰身叠肢、仰身直肢、侧身屈肢等,还有男女双人合葬和二次葬各1座。白音长汗约半数死者穿戴有装饰品,包括蚌壳串成的头饰,玉玦或蚌壳串成的耳饰,石珠、石管串成的项链,石、蚌磨制的亚腰形饰件串成的胸前、背后挂饰(可能缝在衣服上),石或蚌壳制成的臂钏等。随葬日用器物只有石锥、骨锥和石叶各1件。南台子墓葬也少见随葬器物。
晚于兴隆洼文化的仰韶文化早期聚落,在渭河流域发现和发掘数量比较多。近乎全面揭露以及局部发掘但可以看清大致布局的遗址至少有5处,包括临潼姜寨一期、张家川圪垯川、秦安大地湾二期、西安半坡和宝鸡北首岭。与兴隆洼文化聚落的位置和布局不同,仰韶早期聚落都坐落在河流阶地上,周围有环壕作为防御设施,聚落中心为空场,房屋背对环壕朝向中央空场,可称为向心式布局。规模最小的聚落是西安鱼化寨内环壕,围住的面积大致为1 万平方米,与上述白音长汗一个环壕的面积相当,应当属于当时最小的社会群体,只是鱼化寨环壕内房屋的布局情况还不清楚。比较大的圪垯川环壕以内面积约8万平方米,半坡外环壕复原起来应当更大一些。
仰韶文化聚落定居的时间要长很多,聚落内房屋翻修、毁弃、新盖的情况比比皆是,造成很多的叠压打破情况,以致很难在空间上分辨出最小的居住单元。不过,仰韶文化聚落中的房屋也都有“大房子”周围聚集普通居住用房的形式。例如新近发掘的圪垯川,环壕内中心部位为面积2000多平方米的空场,四周已发现的100余座半地穴式房屋围成一圈,可以分为三组,每组房屋应当有1座大房子和20座以上的中小型房屋,大房子面积约100平方米,中小型房屋都在50平方米以下。在各组房屋中,3座大房子的位置最靠前,分别位于东、北、南三个方位,未发掘的西面应当还有1座,因此整个聚落至少应有四组房屋。此外,广场西南部发现一片墓地,已经清理20多座墓葬。
整体面貌最清楚的是姜寨一期聚落,环壕围住的面积为3.36万平方米,中心广场四周发掘了300多座房屋,在排除同一位置上重复的房址后,严文明认为同时期房屋数量为100多座。这些房屋按照面积大小和室内空间结构可以分为大、中、小三类,其中大型房屋面积上百平方米,只有5座,分布在五个不同的方位,每个大型房屋周围都有中型和小型房屋,这样就有了五组房屋,每组有房屋20来座;中型房屋数量也不多,每组不少于2座,也不多于4座,小型房屋数量最多。通过室内睡卧空间的分析,严文明推断小型房屋一般能睡两三个或三四个人,中型房屋能睡数个到十数个人,大型房屋则可以睡下20~30个人,这样估算下来,一组房屋估计有90~120人,整个村落人口就有450~600人。严文明认为,姜寨一期聚落中的一组房屋属于氏族公社,五个氏族结合为一个胞族。
可见圪垯川、姜寨一期等聚落中一座“大房子”带上周围20余座中小型房屋的居住单元是仰韶早期最基本的居住单元,其中居住的人口也大致与兴隆洼文化同样的社群基本一样。内蒙古中南部也有近百平方米的“大房子”居中,小房子分布在四周的仰韶文化时期聚落,年代晚至仰韶文化中期。
姜寨一期聚落的主寨门朝向西南的临河,在环壕外东侧发现三片分开的墓地,中央广场上也有一片墓地,严文明推测环壕外北面现在村子下面还应有一片墓地,五片墓地分别属于环壕内的五个氏族。姜寨环壕外三片墓地大都是单人一次葬,分别有土坑墓51、55、48 座,其中两片墓地中还各有瓮棺葬26座;中央广场墓地有墓葬184座,其中多人二次合葬墓129座,出土人骨超过2000具。中央广场多人二次合葬墓有不少年代稍晚,属于姜寨二期,但也有与房屋同时期即属于一期的,依照随葬陶器分析至少有11座,合葬死者125人以上(其中有墓葬被破坏),加上那些属于一期的单人一次葬,广场墓地葬入死者的数量至少三倍于环壕外的某一片墓地。显然合葬墓中的死者不是出自单一的某一氏族,而是在特定时期合葬了多个氏族死者的结果,是葬仪的另外一种形式,中央广场同时也是这种合葬仪式的特定场所。仰韶早期合葬仪式是十分程式化的,华阴横阵和渭南史家合葬墓中大多有随葬器物,但基本没有工具,更没有死者身上的装饰品,随葬器物都是陶器,横阵为罐、钵、小口瓶,史家为罐、钵、葫芦瓶,都是炊器+食具+水器的组合,每墓大多为一两套。史家还有11座墓葬39具人骨涂黑色颜料的情况,也应当是仪式中的一个环节。
在北首岭、半坡、史家、元君庙、横阵和西乡何家湾墓地675座墓葬中,随葬陶器、工具、装饰品和无随葬器物的墓葬分别占63.9%、10.8%、10.7%和35.0%,此外随葬食物和猪牙床的墓葬各占1.5%和0.4%,当然食物易朽,大多是发现不了的。统计不同性别单人墓葬间随葬器物的差别,可以看出,女性随葬工具的比例较男性小得多,男性随葬工具主要有斧、锛、凿、刮削器、研磨器、砺石和箭镞,不过这只能说明男性承担了较多的手工劳作和几乎全部的狩猎活动,属于长期以来的自然性别分工,谈不上是明确的社会分工。随身穿戴了装饰品的死者数量只有一成多一点,其数量和品质在不同墓地和同一墓地的不同墓葬之间几乎没有区别。随葬陶器的墓葬数量最多,占到六成以上,男性平均每人2.09 件,最多为11件,女性平均每人2.17 件,最多为9件,可见在不同性别和不同遗址之间也几乎没有差别。因此,仰韶早期不论在不同社群或同一社群的男女两性之间都是一种大体平等的社会关系。
豫西南发掘的仰韶文化中期至晚期前段遗址很多,但完整的只有淅川下王岗和邓州八里岗两处。这里的聚落分布在河流阶地上,房屋建筑形式为地面式木骨泥墙排房。下王岗遗址完整发掘了一处坐北朝南、面阔29间的长排房,全长85、进深7~8米。29间房屋都由有灶的正房和前面的门厅构成,其中又有24间正房分别两间一套共用一个门厅,整栋房屋实际包括了12个双间套和5个单间套共17套房屋,每套房中各间有门连通。这排房屋的东头还有3间单间的正房,应当是后来增盖的。正房的大小不尽相同,最大的有18.79平方米,最小一套2间正房面积之和才13.6平方米。灶的位置一般在正房的前部中间或靠墙,后部都留出一片较大的空地,地面上铺了竹席,是睡卧之处。有的房屋内保留有被烧毁时未能及时搬出的陶器和石器,都是成套的,可知每一套房屋都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均县朱家台发掘的同时期房屋F2睡卧竹席上有3具人骨,其中包括1具儿童骨架,应当是一家3口。而下王岗长屋每套房屋的房间大小不一,显然不都是居住了一家3口,其中12个双间套房,应当是为了不便于一室居住的一家人而设计的,套房里的人口应当多于3口,如果每套房屋平均为5口之家,则整座房屋居住人口可达百人。
八里岗的排房没有下王岗那么长,但也是3~7开间的连间排房,东西成排布局,主体建筑群分为长达百米的两排,每排房屋的社群应当与下王岗规模相当。八里岗两排房屋相背,中间是宽20米的空场。空场当中的偏东部,有一片同时期的二次合葬墓的墓地,发掘了与房屋同时期的合葬墓10余座。其中最大的合葬墓M13葬入了至少126具人骨,并随葬陶器一套5件,猪下颌骨约140副。M13中没有婴幼儿,如果这126人出自同一个社会群体,则还应加上婴幼儿,依照仰韶文化早期40%的婴幼儿死亡比例计算,实际共死亡210人。随机滚动抽取M13的14个个体人骨碳十四年代相差200年,可知平均每年死亡1.05人,依照严文明计算的横阵居民死亡率(4.59%或4.93%)来计算这个群体的人口,所得数据为21~23人。不论是下王岗还是八里岗都不存在这种规模的社会群体,因此,M13这样的二次合葬墓人骨只是聚落中部分死者的尸骨,作为道具被重新下葬。八里岗这些合葬墓应当是该聚落每隔一段时间就施行一次仪式的结果。此外,人骨线粒体DNA检测显示,M13随机抽样的5个个体分别来自三个母系血统,也就是说M13人群应当属于父系。
下王岗排房西头1米以外还有一座圆形建筑(F11),八里岗南面一排房屋的西头则有两座这样的圆形房屋,这类房屋无门无灶,应当是排房的附属建筑。这类房屋在豫西南地区仰韶中期至屈家岭文化时期的聚落中几乎都可以见到,都是三两成群分布于排房的一头或院落的背后,研究表明应当是粮仓。下王岗和八里岗聚落中一排房屋有自己的公共粮仓,正说明排房这种聚落单元才是独立的分配群体,排房中的单间或者套房在经济上并不独立。
此外,长江下游也发现有类似下王岗的排房,例如属于河姆渡文化的河姆渡遗址第一期的干栏式建筑长达百米,进深约7米;属于马家浜文化的吴兴邱城遗址揭露出地面式长房,面阔36米以上,进深3.5米。年代与仰韶文化早期相当。
上述三组案例居住形态不同,分属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各自最小的独立居住单元有固定的模式和规模,且长期稳定,承载的都是当时最小的和最基本的社会单元——氏族公社,人口大致在百人上下。兴隆洼文化和仰韶早期这类氏族公社的居住址中,都设置了一个“大房子”作为公共建筑,每个氏族公社有各自的墓地,兴隆洼聚落中长期保留的各自族群的祖先神像,是这种氏族公社特有的仪式现象。豫西南仰韶中期排房还发现有粮仓,可知氏族公社保有集体分配的体制。八里岗合葬墓人群来自三个以上的母系,因此有可能为父系继嗣群体。母系氏族存在的线索来自广饶傅家大汶口晚期23座墓葬的23个人骨样本的DNA数据,这些样本男女各半(1例性别不明),“所有的女性个体和男性个体都属于同一线粒体单倍群,并有相同的高可变区突变位点(16129-16189-16223-16362),而男性则有多样化的Y染色体序列”,研究者认为该群体属于母系氏族,而且核心家庭并不重要。只是傅家并未完整发掘居住区,尚不能确认是否为氏族群体。
二 扩大家庭与家族公社
涉及家族公社居住单元的完整资料有四类,一是长江中游屈家岭-石家河文化(距今5000~4300年)和江淮地区的大汶口文化晚期(与石家河文化同时)排房院落,二是中原龙山文化(距今4300~3800年)的排房,三是良渚文化(距今5000~4300年)的台型居址,四是黄土高原仰韶文化晚期至龙山文化时期(距今4900~3800年)的窑洞院落和夯土院落。
屈家岭-石家河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晚期聚落中多见院落,前者如天门石家河遗址群中的肖家屋脊、邓家湾、罗家柏岭和应城门板湾、沙洋城河、淅川黄楝树等,后者如蒙城尉迟寺。院落的平面形状应当有多种,以三四座单体建筑合围成“凹”字形或T形者为多,门板湾、城河和罗家柏岭的院落还有围墙,是各个聚落中最小的居住单元。其中尉迟寺和黄楝树明确为木骨泥墙排房,应城门板湾是土坯房屋和土坯院墙,其他都只残留了墙基槽。
保存最好的尉迟寺是个环壕聚落,占地面积跟姜寨差不多,唯一的寨门开在环壕西南段。环壕内西半部的发掘面积很大,揭露了2座T形和1座“凹”字形院落,占据了环壕西半部的主体空间。三座院落间距均为20米,占地面积均约2000平方米。院落由多开间木骨泥墙房屋组成,以面积在10余平方米的大房间计,三座院落分别有11、14、11间,小房间数量不多且无灶,有的大房间也无灶,应当为储藏间。每个院落平均下来有灶的独立消费单元大致为10个,规模是下王岗排房的一半,院落居住人口也应当是其一半,在50人左右,可以称之为家族。
石家河城外东南肖家屋脊遗址发掘的F15、F13、F3、F2、F5几座房屋都只剩下基槽部分,大体可以看出F15为单间房,F13似为三开间以上的多间房屋,它们共同组成“凹”字形院落。这个院落的西南角还有一片墓地,有屈家岭-石家河文化时期墓葬20座,应当就是这个院落的墓地。院落和墓地占地面积合计约2000平方米,与尉迟寺院落规模一样大,是石家河社群中最小的社会单元。肖家屋脊还发掘了另外两片规模相当的同时期墓地,但它们各自的院落未保留下来。在汉水中游地区,这种院落的后部多有两三座粮仓,可知是独立生产和分配的社会群体。
中原龙山文化多见土坯排房,以郾城郝家台发掘所见最为完整。郝家台是一个土筑城址,平面近长方形 ,南北长约200、东西宽约140米,城内面积约2.8万平方米,勘探表明南北中轴线上应有贯通全城的中轴道路。城内也经全面勘探,在中轴道路两边,各发现了南北分列、东西成排的8排土坯房屋。每排房屋的位置上都有不同时期的排房,可知房屋经过多次重盖,但位置始终保持不变。局部发掘的其中6排,间距在10~20米之间,清理的最长一排位置上有F18、F19、F15,但可能为不同时期。F18东西面阔42米以上,进深约4米,有房间11间9套,其中包括2个双间套房,房间有大有小,每间或每套房屋中的大间都有灶。F18西端是西山墙,东边虽然没有发掘到山墙,但已经相当接近中轴道路,也就是说这排房屋应当不会超过10套,规模与尉迟寺一个院落几乎一样。排房之间的空地上发掘到不少墓葬,应当就是出自排房人群。
淮阳平粮台城址平面为正方形,城内长、宽各185米,面积约3.4万平方米。城内南、北城门之间发掘出贯通南北的中轴道路,宽度超过5米,道路两侧是对称分布、东西成排的土坯排房。两排房屋之间发现有明沟,通向道路下铺设陶水管的暗沟,通过城门排水入外壕。局部发掘表明,中轴道路两侧排房间距15米左右,加上每排房屋的进深4~5米,如果全部布满的话,每侧的房屋可有8排;中轴道路一侧东西最长可达60米,以房间面阔4~5米计,可有房间12~15间,但每排房屋不可能塞满道路一侧全部空间,一排房屋的房间数量应当与郝家台F18差不多。在排房之间的空地上发掘到成排的墓葬,最多一排有8座,随葬器物最多才5件,墓主应当就是排房内的居民。平粮台排房空地4个墓葬人骨样本的DNA研究认为,死者应当出自扩大式家庭,不存在核心家庭。
目前尚未发掘到上述院落与排房单独构成聚落的案例,很可能是还没有发现。不过,滕州西孟庄遗址有相关的线索。西孟庄有龙山早期的早晚两个聚落,一方一圆,圆形聚落坐落在方形聚落废墟之上。方形聚落以木骨泥墙(或木栅栏)为寨墙,占地面积约2200平方米,围墙内有方形、长方形地面式木骨泥墙建筑,可以看出前辅后主的双间以及南北并列的三联间房屋。可以确认的9座房屋有朝东、西、南三个方向,它们应当组成两个院落,分别属于两个家族公社。圆形聚落围墙的结构与方形聚落完全一样 ,但围住的范围只有1100平方米,围墙外侧还有一圈环壕,围墙内可以辨认出的房屋有17座,但分别属于不同的三个时期 ,并且还有至少2座(F41、F45)高架干栏式粮仓,因此圆形聚落的规模恐怕只相当于上述一座院落或一排土坯房的规模,也就是一个家族公社。
长江下游地区自崧泽文化以来一直都有人工堆筑的台型居址,只是大多保存不好,难以揭示其上完整的房屋建筑。良渚文化时期德清中初鸣遗址群,勘探发现了人工营建土台23处,分为 A、B、C、D四区(群)。其中A区有土台11处,面积在200~1200平方米之间;B区有土台10处,面积100~1000平方米不等。经过发掘的保安桥和王家里,土台大致为正方向的长方形,前者东西长28.5、南北宽20米,土台上发现墓葬4座、灰坑1个以及红烧土堆积1处;后者东西长35、南北宽23米,土台上发现房屋2座、墓葬7座。土台上部破坏严重,建筑物并没有完全保留下来,原来的房屋应当不止这些。土台外围似有壕沟,并发现有水井和灰坑。土台四周是倾倒垃圾之处,出土了大量与制玉有关的边角玉料、玉器半成品、残件以及砺石、磨石、钻具和刻划工具等,毛坯、半成品和废弃品主要是锥形器、管和珠,说明台上人群自己制作小件玉器。墓葬保存也不好,大多残深0.1米左右,应当会有原来埋得较浅的墓葬被破坏掉了。这些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台型居址,每一个都应当是当时的基层社群,有完整的居址、墓地乃至手工业体系,但人口规模似乎要小于上述院落和排房社群。
仰韶晚期以后的黄土高原地区,窑洞逐渐替代了过去的半地穴式建筑。窑洞不可能挖得很大,一般不会超过20平方米,大多在10平方米上下。窑洞建造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山坡上切出立面,然后向里掏挖窑洞。这种窑洞往往沿山坡等高线成排分布,目前尚无完整揭露一排窑洞的案例,但内蒙古凉城园子沟和神木石峁城内韩家圪旦地点都发现过由两口窑洞共用一个庭院的院落。另一种是地坑院,在平地上挖大坑,在坑壁上向里掏挖窑洞。太原小店郑村遗址近年发掘了一座龙山时期地坑院,院内有5座窑洞和1座陶窑。陶寺遗址同时期的地坑院规模更小,有两例(F324、H416)都只有两座窑洞,其中F324院内的两座窑洞,一座(F321)在外面有壁炉,另一座(F319)壁炉在室内,室外还有灶坑,两个窑洞显然各自开伙,一座窑洞(F321)倒塌时还砸死了屋内一头猪,可知这样的地坑院有自己的家畜。园子沟、韩家圪旦和陶寺这种两口窑洞的院落,顶多就是一个扩大家庭的规模。这类地坑院旁边没有墓地,陶寺整个聚落的墓地集中于遗址东南部,估计墓葬有上万座。
黄土高原窑洞式聚落中,窑洞数量当然最多,是普通族众的居住房屋。但在大型聚落中,还发现有夯土或夯土包石的大型建筑群落,这类建筑群有的位于窑洞聚落的中间,并以环壕护卫,例如庆阳南佐和襄汾陶寺;有的建于山顶的台城之中,例如延安芦山峁、神木石峁和兴县碧村。其中资料发表较为完整的有仰韶晚期南佐和庙底沟二期芦山峁两例。
南佐遗址的普通民居是地坑院,所见夯土院落位于核心区中部偏北,东西宽约55、南北长约67米,占地面积约3680平方米。院落的门开在南墙上并设置了门房,院落中庭偏北有一座殿堂式建筑F1。F1南北进深约35、东西面阔约20.5米,建筑面积和室内面积分别约为720和580平方米,分为前厅和后堂两个部分,后堂开三门,中间靠前的火塘直径有3.2米,前厅敞开。F1应当是一座仪式性建筑。这座院子有东西厢房,东厢房只发掘了南边三间F3、F5、F6,这三间有门道相通,中间的F5有火塘。西厢房有三组套间房屋,从南至北分别为两间套的F11、F9和F8、F10以及三间套F12、F13、F14,每套房屋之间有门道相通,F12、F10、F8、F11屋内和F9门外有火塘(F9 门外火塘北侧有连出来的短夯土墙,应为灶间)。有火塘的房间有的还在房门一侧与火塘之间修一道凸棱,将睡卧空间和活动空间分隔开,活动空间地面残留有烧烤痕以及兽骨、陶器和石器。可见东西厢房都是日常居住用房,西厢房南部和中部两套房屋中各间都设灶或有单独灶间,每套房屋中都居住了需要分睡乃至分开做饭的小家庭,应当是小型扩大家庭,整个院落中居住的是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的家族。
芦山峁是山坡窑洞、山顶夯土院落的居住模式,其中大营盘梁顶部揭露了南北长约160、东西宽约100米的夯筑台基,台基上建有以夯土围墙围住的3座“品”字形布局的院落。北部最大的一号院落坐北朝南,中庭偏北是3座主体建筑,单个建筑面积在175~225平方米之间,将院落分隔为前院和后庭,院内东西两侧和北侧均有厢房,各有3、4、4间房屋,共计11间,其中F3和F7、F9和F10各自挨近且门向一样,旁边的房屋门向不同,可知也有2座房屋成为一组的情况。一号院落南围墙外对称分布着两座独立的小型院落,应当是后来增建的,面积分别为400和600平方米,保存完好的二号院落中有3座房屋。一组2座或一个院落中只有3座房屋的情况,也属于扩大家庭的规模。
上述四类最小居住单元中,黄土高原园子沟、韩家圪旦和陶寺的两口窑洞院落规模最小,属于最小的扩大家庭,郑村5口窑洞的地坑院规模稍大,但同样没有脱离更大社群单独构成聚落。南佐和芦山峁夯土院落中虽然都有十来间居住用房,但也都发现有2~3间房屋成组分布的情况,是扩大家庭存在的迹象,一个院落中居住的应当是家族群体的规模,南佐院落中庭还有仪式性建筑F1。江淮地区的大汶口文化、屈家岭-石家河文化院落以及中原龙山文化时期的排房规模最大,有各自的墓地和粮仓,显然是独立的社会单元,居住人口大致相当于此前氏族公社的一半。郝家台和平粮台的排房虽然在空间布局上无法确认一定是独立的居住单元,但平粮台排房之间墓地人骨DNA研究倾向于认为,排房居住的人群存在扩大家庭,可知排房这样的社群是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的,一排房屋很可能是独立的社群。这种规模的社群单独成聚的情况见于西孟庄龙山早期圆形聚落。良渚文化中初鸣遗址有23个台型居址,每个都是单独成聚,居住的面积和规模要小于上面的院落和排房,人口数量恐怕也要少一些。总之,上述区域和文化中的基层社群应当都是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组织起来的,有的地方扩大家庭规模较小,有的地方规模较大,但最大的基层社群也不过50人上下,这里姑且称之为家族公社。这种扩大家庭和家族公社中没有核心家庭存在的迹象。
三 氏族公社联合体与家族公社联合体
氏族公社并不独立存在。民族志记录中,一般的氏族组织都施行族外婚,因此至少要与周围其他族群有婚姻关系。白音长汗两个氏族公社比邻而居,应当就是两个长期通婚的氏族共同构成的一个部落。兴隆洼遗址也是类似的情况,只是这个环壕聚落比较大,面积有3万平方米,环壕内大致有西北—东南向排列的房屋8排,共有房屋六七十座。房屋面积多在30~60平方米之间。聚落中心部位有2座大型房子,面积均为140多平方米,很像是将白音长汗A、B两区的两个环壕聚落放在了一个环壕之内,应当是两个联系特别紧密的氏族共同构成的。这个聚落以西500米处还有一个面积几千平方米的遗址,发现有成排分布的半地穴房址,也应当与兴隆洼聚落有密切的联系。兴隆洼13公里之外的兴隆沟遗址第一地点发现“灰土圈”也就是房址共145座,分布面积4.8万平方米,依不同地貌分布于三个区域,将被破坏的房屋复原起来的话,每区房屋数量应当在60座上下,各自排列成10~12排,中区和西区分别清理了11和14座房屋,房屋年代大体与兴隆洼第二期相当,这里一区的规模就与兴隆洼聚落相当,如果三个区域中的房屋都是同时期的话,则整个社群是规模三倍于兴隆洼的部落。距兴隆洼20公里外的北城子是目前所知兴隆洼文化最大的环壕聚落,这个聚落三面环壕一面临河,南北长400、东西宽150米,里面发现“灰土圈”即房址214座,成排布局,大致有11排,这些房屋如果是同时的话,规模也是兴隆洼聚落的三四倍。如果这几个聚落曾经共存,一个部落的领地范围大致为半径7~10公里。
除了鱼化寨小型环壕聚落外,仰韶文化早期姜寨聚落是由5个氏族公社构成的部落,圪垯川、大地湾二期、北首岭、半坡等聚落至少有3个以上。仰韶中期这样的氏族-部落社群依然存在,八里岗就是由两个氏族公社组成,它们各自的排房背对背布局。这样的氏族-部落社群是否还会以某种方式组成更大规模的部落联盟,在考古学上很难找到证据。不过,在仰韶文化中期,黄土高原东南部的陕晋豫交界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都出现了一批大型聚落,面积可达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平方米,如灵宝西坡、北阳平、京山屈家岭、张家港东山村和含山凌家滩,聚落规模都是姜寨环壕的十倍以上。仰韶早期及其之前的氏族-部落社会,不论在社群内部还是在社群之间,基本上都是平等的,在居住房屋、墓地位置和墓葬随葬器物上看不出什么差别。而仰韶中期开始出现的大型聚落如西坡、东山村、大汶口和凌家滩却有大型墓地,这些墓地占据了最好的墓位,不论墓穴的规模还是随葬器物的数量和品质都远超一般的普通墓葬,可知这一时期在大型聚落中已经出现了强烈的社会分化。只是这类聚落面积过大,需要长期的发掘才能一窥其中的社会组织情况。
西坡遗址环壕内占地面积达40万平方米,聚落的中心部位遗迹很少,应当是聚落的“广场”。“广场”周围清理的6座半地穴房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其中年代偏早的一组房屋F105、F106、F108室内面积分别约为204、240和170平方米,F105加上回廊的占地面积达516平方米,F105和F106的地面和墙壁都涂成红色,应当是当时的公共房屋或仪式场所。这三座房屋分别位于“广场”的西北、西南和东南,门道方向均朝向“广场”,东北还有一座未发掘的大型房址。这几座大型房址远大于仰韶早期聚落中的“大房子”,达到了半地穴式房屋建筑技术的极值,但布局同圪垯川一样,都坐落在聚落中心广场四周靠前的部位,很像是大号的氏族-部落社区景观。西坡环壕外南侧发掘到仰韶中期大型墓葬的墓地,应该是出现了社会分化。不过西坡还只是当时中等大小的聚落,不到凌家滩占地面积的一半。这一时期大型聚落发掘面积很小,在目前缺乏完整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借用新进化论的概念,称这种有社会分化且很可能仍然由氏族公社构成的大型社群为酋邦。
从新石器时代早期定居的农业社会出现以来,氏族公社这样的基层社群应该就已经存在,至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广泛分布于兴隆洼文化、仰韶文化分布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此后的新石器时代后期和末期,取而代之的基层社群是见于屈家岭-石家河文化、良渚文化、仰韶晚期-龙山文化时期的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的家族公社。这一变化是如何发生的还没有明确的证迹。严文明在分析姜寨一期聚落时曾经指出,代表氏族社群的每一组房屋中,都有2~4座中型房屋,中型房屋加上周围数座小型房屋就是当时的家族,但在姜寨以及其他仰韶早期聚落的房屋布局中,这样的家族居住单元在空间上无法区分,兴隆洼文化聚落和仰韶中期的排房中也未见这样的居住单元。张忠培认为元君庙墓地中一座合葬墓属于一个母系家族,也同样需要进一步考证。仰韶早期的葬仪十分复杂,合葬墓墓地未必葬入了一个社区中的全部人口,姜寨一期的合葬墓就只见于聚落中心广场,村外还有各氏族的一次葬墓地,合葬墓并未葬入某一社群的全部人口。因此,此前研究认为仰韶文化氏族公社之下还存在独立家族组织的证据并不成立。一般说来,扩大家庭和家族的出现,应当是在婚姻关系趋于稳定的条件下才得以实现的,但婚姻关系的研究在史前考古中开展还很少。以目前的一些迹象来看,家族公社很可能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就已经出现于东部地区,例如崧泽文化就有小规模的台型居址,大汶口文化早期长岛北庄遗址也有四五座半地穴房屋组成群落的居住形态,只是相关证据还不够充分。
新石器时代后期和末期,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的家族公社是当时的基层社群,虽然家族公社单独成聚的情况也有,如西孟庄圆形聚落,但通常还会结合起来组成一些比较大的社群。尉迟寺的规模与姜寨基本一样,环壕内的一边发现了三个院落,如果是以寨门为中轴对称布局的话,里面应有6个家族,合计300人。郝家台和平粮台那种宽壕高墙、3万平方米左右的小城堡,中轴道路两边各有8排房屋,如果每排房屋属于一个50人上下的家族,整个城堡满员居住人口约为800人。这三个聚落中都没有发现排房之外的更大型建筑,也没有发现墓地和墓葬的差别,应当都是内部平等的社会群体。中初鸣聚落群的占地面积更大,有百万平方米,人工营建23个台型居址,集中分布于四片,如果每个台型居址属于一个家族的话,整个聚落就有三级社会群体。良渚文化的类似聚落还见于临平遗址群,其中玉架山遗址在15万平方米内发现了6个环壕聚落,环壕平面也是方形或长方形,开挖环壕的出土将壕内填高,形成可供居住和埋墓的土台,发掘所见的墓葬从良渚文化早期一直延续到晚期。面积最大的环壕是中间的环壕Ⅰ,面积约2万平方米,其次为环壕Ⅲ,面积约1万平方米,其余 4个都在5000平方米左右。环壕Ⅰ和环壕Ⅲ还特意挖通,方便行船。可见良渚文化聚落以家族公社为基础,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多层次社群。以氏族公社为基本社会单元组成的更大社群联合体,已经被命名为部落、部落联盟以及酋邦,为了不引起混淆,这些扩大家庭、家族公社联合体的名称最好有所区别,这里暂且称之为宗族公社。
新石器时代后期和末期,一些更大规模多层级的扩大家庭、家族公社和宗族公社联合体也被命名为“古国”、“邦国”或“早期国家”,如良渚遗址群、石家河遗址群、南佐、陶寺和石峁。石家河城址外发现大大小小的居址有30多处,其中肖家屋脊地点局部发掘就至少发现院落+墓地的社群3个。规模最大的良渚遗址群占地面积堪比殷墟,遗址群内发现的遗址点有300多个,除了水坝、城圈和墓地外,大多是类似于中初鸣所见的台型居址,只是每个居址规模更大,这些居址还可以在空间上区划为次级聚落群(如荀山聚落群),依照土木工程和占地面积估算,整个遗址群居住人口估计在3万以上。这些聚落都有高大的城防,良渚莫角山、石峁皇城台和陶寺内城都是“城中城”的设计,里面有高等级建筑,显示了严重的社会分化乃至社群内部的阶层矛盾。南佐和芦山峁普通民居为窑洞,社会上层居住在聚落中心高敞宽大的夯土院落之中,当时聚落内部的社会分化正是发生在家族之间。
被认为可能是夏代晚期都城的二里头遗址发现有多处排房院落,包括“宫殿区”中并排的3号和5号基址两个院落。5号院落分为四进,每进是一排房屋,每排房屋4~5间,也是家族存在的证据;其中三排房屋之间发现有墓葬,也许排房属于家族之下的扩大家庭。而依据甲骨文等文献可知,商代的基本社会单元为父权大家族,至少包含了三代(或以上)血缘和婚姻在内的全部人员。
四 结 论
中国新石器时代长达六千多年,期间存续了大大小小数以万计的社会群体,留下了千百万个居住遗址和墓地。以现在有限的考古资料,尚无法了解其中大型社会群体的全貌,但可以通过聚落最小居住单元,看到当时基层社会群体的规模、结构和人口数量,并由此获得基层社群及其联合体演变的大致线索。
在新石器时代中期和晚期,虽然燕辽地区兴隆洼文化、黄土高原仰韶文化早期和汉水流域仰韶文化中期的房屋样式及聚落规划大不相同,但都可以看出百人上下的氏族公社是当时最基层的社会群体,这样的社群有自己单独的茔地,附属建筑中有集中的粮仓和仪式用房(“大房子”),兴隆洼房屋的仪式空间中还留下了氏族的祖先神像。当时的氏族公社是一个集中分配、各有自己认定的祖先并且人人平等的社会细胞。无论从居住空间还是墓地、墓葬中,都看不出氏族公社之下还有更小的、独立的、稳定的社会群体如家庭的存在。氏族公社还要通过婚姻联结成大大小小的部落,最小的部落由两个氏族构成,大的则在五个以上,仰韶文化的二次葬合葬墓应当就是在部落层面上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仪式。部落联盟的考古证据难以发现,但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发现有不少的大型聚落,如西坡、北阳平、大汶口、屈家岭、东山村和凌家滩,大型聚落中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分化,以西坡大型房址布局的线索看,这类社群很可能也由氏族公社组成,类似于新进化论标定的酋邦。
新石器时代后期和末期,百人上下的氏族社群已经不见,江淮地区的大汶口文化、屈家岭-石家河文化以及中原龙山文化聚落中最小的居住单元为院落和排房,院落和排房中的房间数量只有此前氏族公社的一半,但各有附属的墓地和粮仓,这样的社群是以扩大家庭为基础组成的,可以称之为家族公社。良渚文化中初鸣遗址的台型居址规模要稍小一些。园子沟、石峁韩家圪旦和陶寺发现的只有两口窑洞的院落,只能属于扩大家庭,小型的扩大家庭无法单独成聚,应当还附属于家族公社。大型窑洞式聚落的社会上层居住在城中间的夯土院落中,石峁皇城台和陶寺“宫城”中都有这样的院落,但以南佐和芦山峁所见保存最好,这种院落的厢房2~3间一组,居住着小型扩大家庭,整个院落属于一个家族公社,南佐院落中庭的特大房屋F1是院落守护的仪式性建筑。当时的社会分化就是发生在以一个院落为代表的家族公社之间。当时的聚落,既有如西孟村(圆形聚落)、保安桥、王家里那样的单个家族公社的村寨,也有如尉迟寺、平粮台、郝家台那样的多个家族公社组成的村寨和城堡,还有联结成如中初鸣、玉架山那样的聚落群,构成多层级的大型社群。更大规模的城址如石家河、良渚、南佐、陶寺、石峁也都由这样多层级的扩大家庭、家族公社乃至宗族公社组成,这几个城址都有严重的社会分化,中心部位建造了“城中城”以及宫殿式建筑,被认定为“古国”、“邦国”或“早期国家”。有证据表明,夏商时期的基层社会仍然是新石器时代后期类似社群的延续。
本文原载于《文物》2026年第4期,文中插图及注释省略。
